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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屏府 客 民 字第 10679162200 號函訂定
一、
屏東縣政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加速
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就已
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或取得客語學習時數之績優公教人員予以獎
勵,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為申請時任職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公教人員。
三、獎勵方式:
(一)通過客語各級認證者,依據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
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辦理。
二 ) 年度取得實體或數位之客語學習時數,達三十小時者,嘉獎一次;
達五十小時者,嘉獎兩次。
四、
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公教人員,檢附客語認證考試合格證明書
或取得客語學習時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
合格證書或取得客語學習時數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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