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96635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4點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略以,學校應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等規定授課,教學內容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另彈性學習課程排配課未限不得由原班導師或學科教師授課,惟課程實施須符合課程計畫之內涵,本縣逾半數學校之教學正常化視導結果與上述規定仍有不符,請改善修正以保障學生權益。
三、111學年教學正常化訪視將持續查核貴校具體改進事項,落實追蹤輔導機制。經訪視結果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本府將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依規定議處,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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