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辦理。
二、依據「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課程計畫備查作業參考原則」第3點規定,學校應於每學年將課程計畫提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計畫有修正調整必要時,學校應於第二學期開學二週前,報請修正調整。
三、學校可修訂111學年度課程計畫尚未實施部分之建議內容及範疇說明如下:
(一)允許學校修訂內容包括適性分組、協同教學、計畫內容錯漏字等,另可新增彈性學習課程。
(二)彈性學習課程所規劃之每週節數部分,不得修改;其規劃之內涵(內容)部分,可以修訂。
四、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用同一版本。同一學習階段,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未選用同一版本者,應考量學生學習之延續性及銜接必要性。
五、學校得依111學年度課程計畫檢視委員建議意見,經由學校課程評鑑計畫針對課程實施與課程效果層面進行課程計畫修正後,經貴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報本府備查。
六、預提報修正調整111學年度第二學期課程計畫之學校,配合期程如下:
(一)學校函報修正計畫:112年2月3日前。
(二)本府完成備查程序:112年2月9日前。
(三)課程計畫上傳學校首頁:112年2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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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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