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本鄉「屏東縣三地門鄉發放體育優秀人才獎勵金自治條例」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本鄉鄉民(連續6個月以上)。因就學因素未設籍於本鄉,應檢附其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以供查核。
(二)鄉內優秀體育選手,代表國家、本縣或本縣各級學校,具本鄉體育獎 勵金獎勵標準表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獎勵金。
(三)代表本鄉參加各項比賽選手。
三、獎勵金受理程序及檢附資料:
(一)獎勵金補助分上、下半年兩次申請,各學校或個人於規定時間內就獎勵範圍之賽事,每次以選手個人最優成績擇一向本所申請。最優成績本所之認定係指僅能就單一競賽種類例如田徑類、水上運動類、射箭類、球類及各項競賽種類等皆僅能依上開規定申請而非以競賽項目作為申請基準 。
(二)第一次申請以前年度比賽時間12月至當年度5月內之賽事為準,受理時間為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第二次申請以當年度比賽時間6月至11月內之賽事為準,受理時間為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三)檢附資料如下:
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詳細記事)。因就學因素未設籍於本鄉,應檢附其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2、主辦單位出具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3、競賽規程或大會秩序冊影本(外文者須附中文翻譯)。
4、申請人存摺正面影本。
5、其他證明文件。
6、國際賽事獎勵金部分,除檢附上開資料外尚須提出出國證明文件、機票影本、國手當選證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7、申請人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核章。
四、本獎勵金業以112年12月1日三鄉民字第11200002672號令修正公布增加「團體獎勵金」,獎勵金核發標準詳見第六條。
五、檢附「屏東縣三地門鄉發放體育優秀人才獎勵金自治條例」及申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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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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